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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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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2. 2.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中提及的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10條有兩項內容: 1. 根據第一項,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期貨交易契約不得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不過,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的貨幣期貨交易契約,在核准前,主管機關應該與中央銀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商業銀行想要提供新臺幣和外幣之間的貨幣期貨交易,他們需要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在核准前與中央銀行進行協商。 2. 根據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於核准的期間做了限制,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核准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核准期貨交易契約時必須在六個月之內進行審核,否則超過這個期限,就需要有特殊情況的理由。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立法理由一、期貨交易契約應具備經濟效益、公共利益等,並由主管機關予以監督,故明定期貨交易契約在期貨交易所交易及其變更等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   二、我國係屬小型而高度開放的經濟,匯率的穩定對我國經濟發展甚為重要,為避免涉及外匯之期貨交易於開放時,影響國內金融市場之穩定,爰規定主管機關於核准期貨交易契約在期貨交易所交易前,對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期貨交易契約應具備經濟效益、公共利益等,並由主管機關予以監督,故明定期貨交易契約在期貨交易所交易及其變更等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   二、我國係屬小型而高度開放的經濟,匯率的穩定對我國經濟發展甚為重要,為避免涉及外匯之期貨交易於開放時,影響國內金融市場之穩定,爰規定主管機關於核准期貨交易契約在期貨交易所交易前,對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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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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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10 條規定:「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