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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2. 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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