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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10 條

  1. 1.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2. 2.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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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中提及的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10條有兩項內容: 1. 根據第一項,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期貨交易契約不得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不過,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的貨幣期貨交易契約,在核准前,主管機關應該與中央銀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商業銀行想要提供新臺幣和外幣之間的貨幣期貨交易,他們需要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在核准前與中央銀行進行協商。 2. 根據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於核准的期間做了限制,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核准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核准期貨交易契約時必須在六個月之內進行審核,否則超過這個期限,就需要有特殊情況的理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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