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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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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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9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的业务是提供期货集中交易市场,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或投资其他事业。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華泰文化,2013年)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81&parentpath=0,10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所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立法理由期貨交易所於期貨交易中居於樞紐的地位,唯有專業經營,方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且為避免與其他企業發生利益衝突,無法保持公正與客觀之立場,爰參考日本商品交易所法第四條商品交易所業務限制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交易所之業務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主,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能兼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以集中其人力、物力於期貨交易所之業務。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所於期貨交易中居於樞紐的地位,唯有專業經營,方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且為避免與其他企業發生利益衝突,無法保持公正與客觀之立場,爰參考日本商品交易所法第四條商品交易所業務限制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交易所之業務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主,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能兼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以集中其人力、物力於期貨交易所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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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