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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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 2.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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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設立期貨交易所的標準和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來決定。目的是為了確保期貨交易所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公司想要建立一個期貨交易所,他們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會審查該公司是否符合設立期貨交易所的標準,例如是否具有足夠的資金和合適的管理能力。如果該公司通過審查,主管機關會發給他們許可證照,允許他們開展期貨交易所的業務。這樣投資人就可以在該期貨交易所合法地進行期貨交易。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三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採許可制,亦即須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成立。 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期貨交易所設立之要件、程序及其管理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第一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三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採許可制,亦即須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成立。 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期貨交易所設立之要件、程序及其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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