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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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
- 2.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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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條,期貨交易所的設立應以促進公共利益和確保期貨市場交易的公正為宗旨。根據這項法條,期貨交易所可以以會員制或公司制的形式組織。 根據《台灣期貨交易所組織通則》,台灣期貨交易所是採用公司制組織的期貨交易所。根據該通則,台灣期貨交易所由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東可為期貨交易所會員及相關金融機構。期貨交易所會員有相應的會籍權益和責任,並受到期貨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和組織能夠符合公眾利益並維護市場交易的公正性。期貨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可以是會員制或公司制,具體的實施細則則由相關規定所制定和管理。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 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立法理由一、為使期貨交易所切實負起維護期貨市場之公正與誠實的社會責任,爰於第一項明定期貨交易所須具有一定之公益性。 二、第二項明定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與公司制兩種,前者係由會員組成之非營利法人,後者係由股東出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第二項係參考美國、新加坡關於期貨交易所之立法例,均未限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為公司。 註:(一)美國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第二條規定“any exchange or association,whether incorporated or unincorporated”(二)新加坡期貨交易法(Futures Trading Act)第八條規定“a body corporate”。
- 公共利益名詞
一、為使期貨交易所切實負起維護期貨市場之公正與誠實的社會責任,爰於第一項明定期貨交易所須具有一定之公益性。 二、第二項明定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與公司制兩種,前者係由會員組成之非營利法人,後者係由股東出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第二項係參考美國、新加坡關於期貨交易所之立法例,均未限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為公司。 註:(一)美國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第二條規定“any exchange or association,whether incorporated or unincorporated”(二)新加坡期貨交易法(Futures Trading Act)第八條規定“a body 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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