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該規則於中華民國86年6月1日開始實施。另外,該規則的修正條文除了第111條的第3項在民國111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後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都是從發布日起即生效。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期貨事業管理條例 例:根據中華民國期貨事業管理條例修正案第28條,期貨交易業者應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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