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0-1條包含以下規定: 1. 期貨商董事會有責任選任經理人,並應該仔細審核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並對經理人的資格和適任性進行監督。 參考資料: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08條之1 2. 董事會應該確實監督公司履行經理人的責任,並建立相應的制度,包括評估經理人的適任性。 參考資料:公司法第8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 3. 期貨商的總經理、其他經理人或外國期貨商在臺灣的分支機構負責人,需要在該規則修正施行後擔任這些職位時具備或符合該規則所定的資格條件;如果不符合,應該被解職。 參考資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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