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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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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2. 2.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3. 3.期貨商總經理、總經理以外之經理人或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0-1條包含以下規定: 1. 期貨商董事會有責任選任經理人,並應該仔細審核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並對經理人的資格和適任性進行監督。 參考資料: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08條之1 2. 董事會應該確實監督公司履行經理人的責任,並建立相應的制度,包括評估經理人的適任性。 參考資料:公司法第8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 3. 期貨商的總經理、其他經理人或外國期貨商在臺灣的分支機構負責人,需要在該規則修正施行後擔任這些職位時具備或符合該規則所定的資格條件;如果不符合,應該被解職。 參考資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0-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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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20-1 條規定:「期貨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