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期貨商應該聘任一位總經理負責全公司的業務,且不能有其他相當職責的人。總經理應具備良好的品德和有效領導以及經營期貨商的能力。除非是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否則必須擁有以下資格之一: 1. 本科以上學位並具有五年以上的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在證券或期貨機構擔任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並且成績優良。 2. 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在證券或期貨機構擔任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並且成績優良。 3. 有其他學經歷能夠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經驗,並且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期貨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時,應該事先準備符合上述資格的人選,並提交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給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後報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也應該具備相同的資格,並且需提前提交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給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後報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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