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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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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 2.期貨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3. 3.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4. 4.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第二項之資格,並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期貨商應該聘任一位總經理負責全公司的業務,且不能有其他相當職責的人。總經理應具備良好的品德和有效領導以及經營期貨商的能力。除非是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否則必須擁有以下資格之一: 1. 本科以上學位並具有五年以上的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在證券或期貨機構擔任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並且成績優良。 2. 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在證券或期貨機構擔任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並且成績優良。 3. 有其他學經歷能夠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經驗,並且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期貨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時,應該事先準備符合上述資格的人選,並提交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給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後報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也應該具備相同的資格,並且需提前提交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給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後報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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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期貨商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期貨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