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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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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證券機構,係指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金融機構,係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保險機構,係指保險法所稱之保險公司;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的法規,「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2 條」中所提到的機構有: - 證券機構:指證券交易法所規定的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 - 金融機構:指銀行法所規定的銀行。 - 保險機構:指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公司。 - 期貨機構:指期貨交易法所規定的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 這些機構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定義和相關規定。例如,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三條,「證券商」是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進行有價證券買賣、承銷、處分等業務的機構。根據期貨交易法第八條,「期貨商」是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提供期貨交易、期貨經理、期貨顧問等業務的機構。 參考資料: 1. 證券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1) 2. 期貨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10001)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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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證券機構,係指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