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經理人,應依公司法關於經理人之規定辦理,包括已向經濟部辦理經理人登記,或依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為公司簽名權利之經理人。
根据公司法第34条和公司法第208条之1,本规则第4条所称的經理人是指依公司法关于經理人的规定进行办理的人,包括已向经济部办理經理人登记,或根据章程或契约规定授权范围内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和为公司签名权利的经理人。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經理人是指公司授权为其管理事务和签名权的人,而是否登记、职称如何并没有区别。根据公司法第208条之1规定,經理人违反法令或章程造成公司受损害时,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仅凭其行为对公司产生效力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所提供的参考的相关资料,在解释公司法第34条和第208条之1时,并没有提到期货公司負責人和業務員管理规则第4条的具体案例或内容。因此,暂时无法提供与该参考资料直接相关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