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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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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之內部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務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取得第一款或前款所定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或期貨商業務員之資格,並參加同業公會舉辦之期貨專業相關課程十五小時以上者。
  2. 2.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證基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1 條,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根據第一項,內部稽核人員可以具備以下其中一種資格條件:一、根據期貨交易分析師的資格要求,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且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二、根據前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的資格,並且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根據第二項,修正公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果不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應在修正公布日起的一年內參加由同業公會、證券期貨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的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並且該課程的學習時數應超過三十小時。但如果已經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超過一年,則可以免除上述訓練時數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事業發展基金會所訂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最新版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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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1 條規定:「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