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1 條,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根據第一項,內部稽核人員可以具備以下其中一種資格條件:一、根據期貨交易分析師的資格要求,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且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二、根據前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的資格,並且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根據第二項,修正公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果不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應在修正公布日起的一年內參加由同業公會、證券期貨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的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並且該課程的學習時數應超過三十小時。但如果已經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超過一年,則可以免除上述訓練時數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事業發展基金會所訂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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