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或直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職務之董事或經理人或擔任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應具備第五條或前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6條,擔任期貨商負責人或業務員的董事、經理人、以及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和結算交割部門的經理人,必須符合第5條或前條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管理辦法》,期貨交易商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包括期貨經理事業的負責人和期貨經紀事業的業務人員。其中,期貨經理事業根據期貨操作範圍的不同,分為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和其他期貨服務業。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業的人將被認定犯罪。 相关参考资料: -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sfsc.gov.tw/ - 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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