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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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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商未兼營其他事業並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 二、期貨商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期貨商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事由。
  2. 2.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但期貨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4. 4.期貨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
  5. 5.期貨商之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6. 6.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7. 7.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8. 8.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證券部門經理人且符合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9. 9.第七項及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10. 10.期貨商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期貨交易人及股東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 規定期貨商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在某些情況下經本會核准可以例外,例如期貨商僅經營單一業務並且只有一個營業據點,或者期貨商即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董事長或總經理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或者期貨商的營業許可被本會撤銷且董事長或總經理無法繼續執行職務,還有其他特殊情形。 2. 規定期貨商的業務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的任何職務,但在內部稽核、風險管理、主辦會計等職務上可以例外,這些職務的兼任應符合期貨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等的資格要求,且兼任的對象是國外期貨關係企業。 3. 關於關係企業的定義,參照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4. 規定期貨商的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的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 5. 規定期貨商的某些業務員不能辦理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或兼任其他業務員的職務,但另有法令規定的除外。這些業務員包括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的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等。 6. 規定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的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7. 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的業務員,在辦理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可以同時辦理相同性質的證券和期貨業務。這也適用於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的經理人。 8. 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的經理人可以兼任辦理相同性質業務的證券部門經理人,前提是符合相關規定的資格條件。 9. 除非有其他法令規定,否則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也需要遵守上述規定。 10. 規定期貨商的業務員兼任其他職務的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確保業務員能夠有效執行本職及兼任職務,並且確保期貨商業務的正常運作,不能涉及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同時應確保期貨交易人和股東的權益。 以上解釋是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的原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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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期貨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商未兼營其他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