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 規定期貨商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在某些情況下經本會核准可以例外,例如期貨商僅經營單一業務並且只有一個營業據點,或者期貨商即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董事長或總經理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或者期貨商的營業許可被本會撤銷且董事長或總經理無法繼續執行職務,還有其他特殊情形。 2. 規定期貨商的業務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的任何職務,但在內部稽核、風險管理、主辦會計等職務上可以例外,這些職務的兼任應符合期貨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等的資格要求,且兼任的對象是國外期貨關係企業。 3. 關於關係企業的定義,參照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4. 規定期貨商的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的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 5. 規定期貨商的某些業務員不能辦理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或兼任其他業務員的職務,但另有法令規定的除外。這些業務員包括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的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等。 6. 規定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的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7. 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的業務員,在辦理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可以同時辦理相同性質的證券和期貨業務。這也適用於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的經理人。 8. 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的經理人可以兼任辦理相同性質業務的證券部門經理人,前提是符合相關規定的資格條件。 9. 除非有其他法令規定,否則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也需要遵守上述規定。 10. 規定期貨商的業務員兼任其他職務的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確保業務員能夠有效執行本職及兼任職務,並且確保期貨商業務的正常運作,不能涉及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同時應確保期貨交易人和股東的權益。 以上解釋是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的原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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