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1 條,规定了期货公司的负责人不得兼任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证券业、保险业或其他期货业的负责人。然而,以下情形除外: 一、期货公司与该机构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不存在董事长、经理人互相兼任的情况,并经由主管机关核准。 二、出于特殊需要并经由主管机关核准者,得担任该机构的董事长。 三、期货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时,其负责人得兼任该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负责人。但子公司间不得存在经理人互相兼任的情况。 四、期货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董事、监察人时,其负责人因担任该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可兼任该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察人。 此外,根據规则第 2、3 和 4 款,期货公司的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时,期货公司应建立内部审查控制机制,以确保主职及兼职职责的有效执行,并维持期货公司业务的正常运作,不得涉及利益冲突、违反期货相关规定或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应确保股东权益。期货公司应根据其投资管理需求、风险管理政策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定期对负责人兼职职务的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继续兼任及减兼任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期货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1 條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负责人在兼任其他职务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并确保业务的正常运作以及股东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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