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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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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業、保險業或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期貨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本會准者。 二、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准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 三、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之情事。 四、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2. 2.期貨商因與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間有投資關係者,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擔任該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
  3. 3.期貨商負責人之兼任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並應確保股東權益。
  4. 4.期貨商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規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1 條,规定了期货公司的负责人不得兼任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证券业、保险业或其他期货业的负责人。然而,以下情形除外: 一、期货公司与该机构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不存在董事长、经理人互相兼任的情况,并经由主管机关核准。 二、出于特殊需要并经由主管机关核准者,得担任该机构的董事长。 三、期货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时,其负责人得兼任该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负责人。但子公司间不得存在经理人互相兼任的情况。 四、期货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董事、监察人时,其负责人因担任该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可兼任该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察人。 此外,根據规则第 2、3 和 4 款,期货公司的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时,期货公司应建立内部审查控制机制,以确保主职及兼职职责的有效执行,并维持期货公司业务的正常运作,不得涉及利益冲突、违反期货相关规定或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应确保股东权益。期货公司应根据其投资管理需求、风险管理政策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定期对负责人兼职职务的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继续兼任及减兼任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期货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1 條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负责人在兼任其他职务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并确保业务的正常运作以及股东权益的维护。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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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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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1 條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