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2條的規定,期貨商的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期貨商的能力,並且需要滿足以下資格之一: 1. 通過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相當學歷,且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2. 通過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相等學歷,且擔任期貨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且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3. 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且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4. 具有其他學經歷能夠證明其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且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在期貨商選任董事長後的十天內,董事長應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給期貨交易所審查並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如果相關資格未得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要求期貨商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如果在擔任職位期間事實證明董事長的品德、能力和資格不符合前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可以解除其職務。 對於擬選任的董事長引起第一項第四款資格的疑問的期貨商,可以在選任之前向期貨交易所提出申請並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在進行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期貨商董事長的人可以在原任期內繼續擔任,不受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限制。但在規則修正後選任的期貨商董事長應符合規則所要求的良好品德、能力和資格條件,不符合者應被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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