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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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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擔任期貨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2. 2.期貨商之董事長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本會認可者,本會得命期貨商限期調整;於充任後有事實證明其未符合前項所定應具備之良好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者,亦同。
  3. 3.期貨商對擬選任之董事長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期貨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認可。
  4. 4.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期貨商董事長者,得於原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期貨商董事長於本規則修正後選任者,應符合本規則所定應具備之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2條的規定,期貨商的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期貨商的能力,並且需要滿足以下資格之一: 1. 通過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相當學歷,且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2. 通過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相等學歷,且擔任期貨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且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3. 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且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4. 具有其他學經歷能夠證明其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且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在期貨商選任董事長後的十天內,董事長應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給期貨交易所審查並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如果相關資格未得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要求期貨商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如果在擔任職位期間事實證明董事長的品德、能力和資格不符合前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可以解除其職務。 對於擬選任的董事長引起第一項第四款資格的疑問的期貨商,可以在選任之前向期貨交易所提出申請並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在進行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期貨商董事長的人可以在原任期內繼續擔任,不受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限制。但在規則修正後選任的期貨商董事長應符合規則所要求的良好品德、能力和資格條件,不符合者應被解任。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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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2 條規定:「期貨商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