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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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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其他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期貨商與其他金融機構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或依本規則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範圍如下: 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之自然人代表人。 三、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之自然人。
  3. 3.第一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之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該自然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二)該自然人與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該法人之董事長、其配偶及直系血親。 (二)該法人與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該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4. 4.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期貨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但其所指派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除經本會准外,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
  5. 5.期貨商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有第一項或前項利益衝突情事時,本會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6. 6.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期貨商董事或監察人者,得於原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五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3條規定如下: 1. 如果期貨商的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察人,則被推定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但如果該期貨商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公司法所稱的控制與從屬關係,或者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兼任職務,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如果一位期貨商的董事同時擔任該企業的關係企業的董事,則被認定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 2. "董事、監察人本人"的範圍定義如下: (一) 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 法人及法人代表當選之自然人。 (三) 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當選之自然人。 3. "董事、監察人本人之關係人"的範圍分別是: (一) 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該自然人的配偶及直系血親。 - 該自然人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的某人,或者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的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 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該法人的董事長、其配偶及直系血親。 - 該法人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的某人,或者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的企業或財團法人。 - 該法人的關係企業。 4. 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期貨商不受前三項規定的限制。但其指派的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除非經過本會核准,否則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的任何職務。 5. 如果期貨商的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存在前述利益衝突的情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限期要求他們進行調整;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沒有正當理由進行調整,則應予以解任。 6. 在2012年10月28日修訂前已擔任期貨商董事或監察人的人可以在原任期內續任,不受前五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內政部公司及分公司統計查詢系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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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3 條規定:「期貨商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其他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推定有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