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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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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負責人及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或第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
  3. 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商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對期貨商負責人和業務員的登記和異動有以下要求: 1. 登記和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未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不符合資格條件或有特定情事的人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撤銷。具體情事包括:(1) 符合第28條情事的情況,(2) 不符合第3條、第5條、第5條之一或第6條的資格條件,(3) 違反了第7條的規定,(4) 未按照第11條或第13條的規定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並獲得合格成績,(5)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的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 3. 期貨商負責人和業務員有異動時,期貨商應在異動後5天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的換發或繳回。在辦理異動登記之前,期貨商對這些人的行為仍然負有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法規則」第8條,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登記、異動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未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而根據「期貨商業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不符合登記資格條件或有特定情事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撤銷,其中詳細列舉了不得登記的情事,例如不符合相應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違反規定、未經訓練或表現不佳等。此外,該條第3款還要求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時,期貨商應在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的換發或繳回,而期貨商在辦理異動登記之前,仍對該人員的行為負有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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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有下列情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