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或第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商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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