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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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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接受委託交易,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承辦之,登記人員執行受託交易,應佩帶工作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期貨商在接受委託交易時,應由已登記合格的業務員承辦。而執行受託交易的登記人員則應佩帶工作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商在接受委託交易時,只有經過合格登記的業務員才能執行這項業務,同時透過工作證來標示登記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7&FLNO=54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42&FLN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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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期貨商接受委託交易,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承辦之,登記人員執行受託交易,應佩帶工作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