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接受委託交易,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承辦之,登記人員執行受託交易,應佩帶工作證。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期貨商在接受委託交易時,應由已登記合格的業務員承辦。而執行受託交易的登記人員則應佩帶工作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商在接受委託交易時,只有經過合格登記的業務員才能執行這項業務,同時透過工作證來標示登記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7&FLNO=54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42&FLNO=9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