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0條,當期貨商的經理人或業務員因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缺席時,期貨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的人員代理其工作。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內不得違反第7條的規定。期貨商應在專簿上詳細記載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便查考。 舉例:當一位期貨商的業務員因病請假一個月無法執行業務時,該期貨商便應指派另一位具有相當資格的業務員代理其工作。期貨商應在代理期間內的專簿上記載業務員請假的原因、期間、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人所擔任的職務,以供日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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