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包含以下幾項規定: 1. 業務員需參加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期貨商的業務員在執行業務前需參加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的職前訓練,並且在職期間需參加定期的在職訓練。期貨商也可以根據同業公會的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2.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的訓練要求:對於初次擔任業務員以及離職滿兩年再次擔任業務員的人,需要在執行業務前的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則需要每兩年參加一次在職訓練。 3. 具備職前訓練成績合格且已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的人:如果在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的半年內已經參加並且通過本會認可的職前訓練,那麼在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後的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並執行業務時,可以免除初任業務員的職前訓練。 4. 曾參加其他期貨業務員職前訓練的人:對於曾經參加過期貨業務員職前訓練並離職的人,在離職後的兩年內轉任期貨商業務員時,可以免除職前訓練。 5. 轉任期貨商業務員後的在職訓練期限:對於前述人員在轉任期貨商業務員後,需要參加在職訓練的期限,則是從前次參加其他期貨業務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的時間起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審判長在審理案件時應將相關的證物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卷宗內的筆錄和其他文書可以作為證據,審判長應宣讀或告知其要旨;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的證物可以作為證據,審判長應以適當的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辨認或告知其要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審判長在審理案件時應對當事人所指出的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審議,並記錄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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