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2.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