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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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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2. 2.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條,「負責人」的定義是根據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的規定而應負責的人。而「業務員」的定義則包括以下八種業務人員: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期貨交易;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期貨交易;內部稽核期貨交易;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期貨交易;主辦會計期貨交易;風險管理期貨交易;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這部分的參考資料可以查閱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可以參考《期貨交易法》第3條、《證券及期貨市場結構法》第2條等相關法規。根據這些法條,可以了解到期貨業務的範疇及其中的不同業務。 另外,根據台北高等管理學院於2014年出版的《期貨業法規手冊》,該手冊中也有針對期貨業務人員的不同職責和業務範疇進行詳細解說,可以作為參考資料來理解這些業務人員的角色。 總結起來,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條,負責人和業務員在期貨交易行業具有不同的職責和業務範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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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