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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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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申請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置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17 條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在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的證照費。根據該條,期貨結算機構在設置時應按照實收資本額的四千分之一計算證照費。如果期貨結算機構是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的,則應按照指撥的專用營運資金的四千分之一計算證照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結算機構的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則其應繳納的證照費為1億元乘以四千分之一,即250,000元。另一方面,如果一家期貨結算機構是由期貨交易所指撥的專用營運資金為5000萬元,則其應繳納的證照費為5000萬元乘以四千分之一,即12,500元。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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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17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置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由期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