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置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17 條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在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的證照費。根據該條,期貨結算機構在設置時應按照實收資本額的四千分之一計算證照費。如果期貨結算機構是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的,則應按照指撥的專用營運資金的四千分之一計算證照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結算機構的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則其應繳納的證照費為1億元乘以四千分之一,即250,000元。另一方面,如果一家期貨結算機構是由期貨交易所指撥的專用營運資金為5000萬元,則其應繳納的證照費為5000萬元乘以四千分之一,即12,500元。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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