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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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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
  2. 2.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百分之五繳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2條,期貨結算機構在經過監管機構(理財監管委員會)的許可並依法登記後,需要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如果期貨結算機構是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同樣需要獲得監管機構的許可。營業保證金的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並且應該使用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來繳存。對於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的期貨結算機構,則需要按照指定的專用營運資金的百分之五來繳存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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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