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2條,期貨結算機構在經過監管機構(理財監管委員會)的許可並依法登記後,需要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如果期貨結算機構是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同樣需要獲得監管機構的許可。營業保證金的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並且應該使用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來繳存。對於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的期貨結算機構,則需要按照指定的專用營運資金的百分之五來繳存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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