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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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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2. 2.期貨結算機構遇有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3. 3.期貨結算機構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並向本會申報。
  4. 4.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有以下義務和要求: 1.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以上指出期貨結算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此舉是為了保證期貨結算機構的財務報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2. 期貨結算機構遇有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期貨結算機構的股東常會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的年度財務報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期貨結算機構應在事實發生之日的兩天內進行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3. 期貨結算機構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並向本會申報。 根據這項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編製年報並分送股東,同時向本會申報年報的相關資料。 4.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以上條款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在每個月的十日之前向本會申報上一個月的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這一舉措旨在確保期貨結算機構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透明度和及時性。 綜上所述,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有義務按照相應的時間要求,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並編製年報、申報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期貨結算機構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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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