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4條,該條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在運用交割結算基金時的限制和要求。根據第1款,期貨結算機構不得將交割結算基金借貸給他人或轉作其他用途,而只能依限的方式運用,如銀行存款、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等經核准的用途。例如,期貨結算機構可以把部分交割結算基金放在銀行存款中,或購買政府債券作為運用。根據第2款,期貨結算機構運用交割結算基金的上限為該基金餘額的百分之五十。例如,如果交割結算基金的餘額為100萬元,那麼期貨結算機構的運用上限就是50萬元。根據第3款,期貨結算機構在取得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後,必須與專戶存儲該資產的銀行簽訂委託保管契約,並由該銀行負責保管。例如,期貨結算機構如果購買了國庫券,就必須與存儲國庫券的銀行訂立保管協議,確保資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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