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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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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不得以交割結算基金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准之用途。
  2. 2.前項第二款運用之上限,以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3. 3.期貨結算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應與專戶存儲之銀行訂立委託保管契約,並由該銀行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4條,該條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在運用交割結算基金時的限制和要求。根據第1款,期貨結算機構不得將交割結算基金借貸給他人或轉作其他用途,而只能依限的方式運用,如銀行存款、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等經核准的用途。例如,期貨結算機構可以把部分交割結算基金放在銀行存款中,或購買政府債券作為運用。根據第2款,期貨結算機構運用交割結算基金的上限為該基金餘額的百分之五十。例如,如果交割結算基金的餘額為100萬元,那麼期貨結算機構的運用上限就是50萬元。根據第3款,期貨結算機構在取得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後,必須與專戶存儲該資產的銀行簽訂委託保管契約,並由該銀行負責保管。例如,期貨結算機構如果購買了國庫券,就必須與存儲國庫券的銀行訂立保管協議,確保資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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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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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不得以交割結算基金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