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必須按照法規的要求提存賠償準備金。該準備金的金額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每季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另一部分是新台幣五億元。此外,該準備金必須存放在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銀行的專戶中,並且不得借貸或用於其他目的。準備金的運用僅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以及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其他用途。期貨結算機構取得的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必須與存儲銀行簽訂委託保管契約,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且不能將其作為擔保設定。除非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否則不能提領或調換該準備金的任何資產或證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