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 1. 期貨結算機構每年應將稅後盈餘的一部分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2.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的提列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並由該機構根據其盈餘狀況指定。 3. 特別盈餘公積除非用於填補公司虧損或經本會核准,否則不得使用。 根據《期貨交易法》以及期貨交易委員會相關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在處理盈餘時必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的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盈餘的百分之八十,具體比率由該機構根據盈餘情況自行指定。特別盈餘公積除非用於填補公司的虧損或經期貨交易委員會核准,否則不得使用。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 2. 期貨交易委員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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