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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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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 2.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3. 3.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准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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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 1. 期貨結算機構每年應將稅後盈餘的一部分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2.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的提列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並由該機構根據其盈餘狀況指定。 3. 特別盈餘公積除非用於填補公司虧損或經本會核准,否則不得使用。 根據《期貨交易法》以及期貨交易委員會相關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在處理盈餘時必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的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盈餘的百分之八十,具體比率由該機構根據盈餘情況自行指定。特別盈餘公積除非用於填補公司的虧損或經期貨交易委員會核准,否則不得使用。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 2. 期貨交易委員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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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