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針對期貨結算機構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期貨結算機構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官方網站,《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時,應擬訂相關的處理程序,並需提交給證券交易所審核核定。 2. 期貨結算機構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亦同。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官方網站,《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7條第2項規定,如果期貨結算機構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的交易中,每筆交易價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者在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進行多次交易而累計交易金額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都需要依據前一項所定的程序辦理。 3. 期貨結算機構依前項規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本會並公告之: - 標的物之名稱與性質。 - 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面積及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 - 交易之相對人。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其相互關係。 - 前次移轉時之所有人及其移轉之價格與登記日期。 - 本次交易之對價或預定價額。 - 交付或付款之條件。 -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 - 有經紀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 取得或處分之目的或用途。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官方網站,《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7條第3項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根據前述規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時,應在董事會決議之日起的兩天內,提交所需的相關資料給證券交易所進行審查,並公告以下事項:標的物之名稱與性質、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面積及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交易之相對人及其關係、前次移轉時之所有人及其移轉價格與登記日期、本次交易之對價或預定價額、交付或付款之條件、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有經紀人者及其經手之經紀費、取得或處分之目的或用途。 以上資料參考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https://www.tpex.org.tw/web/index.php?l=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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