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8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營業處所備置結算、交割、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以及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及相關文件。這些文件的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外,期貨結算機構需要自行訂定保存期限並報送台灣證券交易所核備。 參考資料: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https://reurl.cc/5mWx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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