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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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3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留存賠償準備金。主管機關將制定有關攤提條件、保管和運用這些準備金的方法。根據這個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必須將一部分資金留存作為準備金,以便在需要時用於賠償投資人和其他相關方。主管機關負責制定具體的準則和規定來確保這些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mple: 如果某個期貨結算機構的攤提條件和保管方法未能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並導致該機構無法提供足夠資金做出適當的賠償,則主管機關可能會對該機構進行監管或處罰。這是為了確保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的權益得到保護,並維護期貨交易市場的穩定和信譽。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結算機構應提存賠償準備金;其攤提條件及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期貨結算機構具賠償能力,支應期貨結算會員不履行交割結算義務之需,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立法例,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提存賠償準備金之提存方法及有關事項。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為使期貨結算機構具賠償能力,支應期貨結算會員不履行交割結算義務之需,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立法例,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提存賠償準備金之提存方法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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