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52 條
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 一、期貨結算機構。 二、期貨交易人。 三、期貨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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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52条,期货结算会员因期货结算所产生的债务,其债权人对该结算会员的交割结算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如下: 1. 期货结算机构。 2. 期货交易人。 3. 期货结算会员。 根据这一法条规定,期货结算会员的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在其他债权人之前优先收回其应受到的款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期货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参考资料:《期货交易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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