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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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 一、期貨結算機構。 二、期貨交易人。 三、期貨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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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52条,期货结算会员因期货结算所产生的债务,其债权人对该结算会员的交割结算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如下: 1. 期货结算机构。 2. 期货交易人。 3. 期货结算会员。 根据这一法条规定,期货结算会员的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在其他债权人之前优先收回其应受到的款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期货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参考资料:《期货交易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 一、期貨結算機構。 二、期貨交易人。 三、期貨結算會員。
立法理由為強化對期貨交易人及期貨相關事業之保護,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明定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之權,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之順序。
- 債權人名詞
(0860304 制定)
為強化對期貨交易人及期貨相關事業之保護,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明定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之權,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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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