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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應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2. 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依本法之規定,不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3. 期貨結算機構應將結算會員所繳交之結算保證金,依自營與經紀分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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