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5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交易法第51條的內容如下: 1.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保證金應當與其自有資產分隔存放。 2. 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的債權人,除非根據本法的規定,否則不得請求扣押結算保證金或行使其他權利。 3. 期貨結算機構應將結算會員繳交的結算保證金,按照自營和經紀隔離處理。 根據最新的期貨交易法,第51條規定了期貨交易中結算保證金的相關要求。該條條款明確要求期貨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保證金必須與其自有資產分隔存放,這樣可以確保保證金的安全性和獨立性。同時,除非根據法律的規定,否則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的債權人不得對結算保證金進行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這樣可以保護結算保證金的完整性。另外,期貨結算機構應該按照自營和經紀的原則對結算會員繳交的結算保證金進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處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最新修正資料 - 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應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結算機構應將結算會員所繳交之結算保證金,依自營與經紀分離處理。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期貨結算機構挪用期貨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影響交割結算之安全,第一項明定期貨結算機構應開設保證金專戶,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二、為使期貨結算業務運作順暢,避免債權人扣押等影響交割結算之進行,第二項明定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除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對結算保證金行使權利外,不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債權人名詞
- 非名詞
- 扣押名詞
一、為防止期貨結算機構挪用期貨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影響交割結算之安全,第一項明定期貨結算機構應開設保證金專戶,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二、為使期貨結算業務運作順暢,避免債權人扣押等影響交割結算之進行,第二項明定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除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對結算保證金行使權利外,不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