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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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0條的規定: 1. 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結算保證金可以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抵繳。其中,有價證券抵繳的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2. 結算保證金的收取方式、標準以及有價證券抵繳的折扣比率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舉例來說,根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期貨結算保證金收取標準」,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品種和風險程度等不同因素,訂定結算保證金的收取方式和標準。而有些期貨交易所也允許期貨結算保證金的抵繳部分可以以股票等有價證券的形式進行。折扣比率則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和期貨結算機構的自主裁量來確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其以有價證券抵繳者,抵繳之有價證券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國外有關結算保證金收取之實務,期貨結算會員得以現金或有價證券等工具支付,爰於第一項規定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惟因有價證券之種類不同,其流動性、安全性、獲利性等亦有不同,基於交易安全之考量,有關有價證券抵繳之種類別以及有價證券抵繳占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就實際狀況訂定標準。 二、另有關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以有價證券抵繳者,其評價標準,牽涉結算會員之權益甚鉅,宜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並經主管機關之審核為妥,爰酌作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參考國外有關結算保證金收取之實務,期貨結算會員得以現金或有價證券等工具支付,爰於第一項規定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惟因有價證券之種類不同,其流動性、安全性、獲利性等亦有不同,基於交易安全之考量,有關有價證券抵繳之種類別以及有價證券抵繳占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就實際狀況訂定標準。 二、另有關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以有價證券抵繳者,其評價標準,牽涉結算會員之權益甚鉅,宜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並經主管機關之審核為妥,爰酌作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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