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49 條

  1. 1.期貨結算機構於其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應先以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支應;如有不足,再由違約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期貨結算機構之賠償準備金、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依期貨結算機構所定比例分擔金額支應。
  2. 2.前項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不足時之支應順序及其他期貨結算會員分擔之比例,由期貨結算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3. 3.第一項金額應按期貨交易係在期貨交易所或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分別繳存或提列支應。
  4. 4.依第一項支應之期貨結算機構賠償準備金、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分擔金額,均得向違約期貨結算會員追償。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9條的規定: 1. 當期貨結算機構的結算會員未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結算機構應優先使用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的結算保證金來支應;如果不足,再由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的交割結算基金、結算機構的賠償準備金、其他期貨結算會員的交割結算基金以及根據結算機構所制定比例分擔的金額來支應。 2. 前項的支應順序和其他期貨結算會員分擔的比例,由結算機構制定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3. 第一項所涉及的金額應根據期貨交易是在期貨交易所還是非期貨交易所進行,分別繳存或提列來支應。 4. 根據第一項的支應,期貨結算機構的賠償準備金、其他期貨結算會員的交割結算基金以及其分擔金額,均可以追償違約的期貨結算會員。 以上解釋來自《期貨交易法》的第49條,範例資料可能需要參考該法律的相關規定或主管機關的相關指導性文件,以得出具體的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