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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48 條

  1. 1.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2. 2.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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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8條,期貨結算機構在執行市場監視時,若發現有可能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情況,可以針對結算會員採取以下必要措施:調整結算保證金金額、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要求追繳結算保證金、命令結束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以及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所必要的措施。具體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制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8條,期貨結算機構可以根據市場監視的結果,調整結算保證金金額。例如,若期貨結算機構發現某個結算會員的風險水平上升,可能對期貨市場造成不穩定因素,他們可以要求該結算會員追繳更多的結算保證金,以減少風險和維護市場秩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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