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 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期貨交易法 第4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