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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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4條的規定,當期貨結算機構的會員產生破產、解散、停業或者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等情況時,結算機構有權將相關帳戶轉移給已簽訂承受契約的其他會員,必要時也可以指定轉移給未簽訂承受契約的其他會員。同時,如果結算機構拒絕承受該帳戶的會員,可以對其課以違約金、撤銷其會員資格,或者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理。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期貨交易市場的穩定運作和保護相關交易人的權益。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該案涉及期貨結算機構轉移會員帳戶的情況。依照該判決的認定,當期貨結算機構發現會員違反交易法規定,善意地解除該會員合約並將其帳戶移轉給其他會員,結算機構的行為是合法且合理的。這個範例確認了期貨結算機構在特定情況下轉移會員帳戶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結算機構,於其會員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得將該會員及其與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必要時,並得指定移轉於未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 期貨結算機構對於拒絕承受前項帳戶之結算會員,得課以違約金或撤銷其會員資格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期貨結算會員之客戶不因期貨結算會員不履行交割結算義務,停業、解散或破產等情事遭受不測損害,以及參考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均有將違約結算會員之客戶帳戶移轉至其他結算會員之規定,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期貨結算會員遇有上述情事時,期貨結算機構得將該違約結算會員以及違約期貨結算會員之客戶帳戶移轉於其事先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結算會員。 二、為顧及違約結算會員有未與其他結算會員簽訂承受契約,或訂有承受契約之結算會員不適合承受之情事,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於必要時得將前開帳戶移轉於未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 三、為確保期貨結算會員履行承受契約之規定,爰於第二項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得對於不履行承受契約之期貨結算會員為適當之處置。
- 承受名詞
- 撤銷名詞
一、為確保期貨結算會員之客戶不因期貨結算會員不履行交割結算義務,停業、解散或破產等情事遭受不測損害,以及參考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均有將違約結算會員之客戶帳戶移轉至其他結算會員之規定,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期貨結算會員遇有上述情事時,期貨結算機構得將該違約結算會員以及違約期貨結算會員之客戶帳戶移轉於其事先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結算會員。 二、為顧及違約結算會員有未與其他結算會員簽訂承受契約,或訂有承受契約之結算會員不適合承受之情事,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於必要時得將前開帳戶移轉於未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 三、為確保期貨結算會員履行承受契約之規定,爰於第二項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得對於不履行承受契約之期貨結算會員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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