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20條的規定: 1.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並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然後向相關機構申報並獲得核定。在進行修正時,也需要遵守同樣的時間要求。此外,期貨結算機構還需要在每季結束後的十五天內編製該季的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並報送相關機構備查。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所所制定之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79) 2.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本機構核定的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進行執行,並就其部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提交給相關機構進行核定。在進行修正時,也需要遵守同樣的程序。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所所制定之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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