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期货结算机构在管理期货会员时有以下职责: 1. 对期货会员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和内部审核程序进行审查,并制定审查方法并报告给期货交易所。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当行为的情况,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通知监管机构和期货交易所。 2. 在对期货会员进行审查时,发现其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导致信用难以维持,或遇到突发事件,或内部审核程序存在重大缺失的情况时,应进行专项检查并提供辅导。 3. 当期货会员无法履行结算和交割义务时,期货结算机构应进行专项检查,并监督承接结算会员处理其结算和交割事务。 4. 前两项处理程序和审查辅导方法由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交易所共同制定,并报经监管机构核定;对其修正时亦适用相同程序。 根据《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21條的规定,期货结算机构有责任对期货会员的财务、业务和内部稽核作业进行查察,并定定查核办法报备会备查。当发现期货会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当情事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通知相关监管机构和期货交易所。此外,当期货结算机构发现期货会员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导致信用难以维持,或遇到突发事件,或其内部稽核作业存在重大缺失时,应进行专项检查并提供辅导。如果期货会员无法履行结算和交割义务,期货结算机构应进行专项检查,并督促承担结算会员接办其结算和交割事务。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交易所制定前两项处理程序和查核辅导办法,并报请相关监管机构核定;修正时也需执行相同程序。可以参考期货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以确定具体的执行方式和措施。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应根据期货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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