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取得業務許可後,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業務作為權利的標的。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不能在業務運作中將其許可作為交易的條件或價格。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期貨結算機構的業務運作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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