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應擬訂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支應順序及分擔之比例,並擬訂相關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期貨結算機構應就支應順序和分擔比例進行規定,並擬訂相關處理程序,需提交監管機構核准。該規定要求期貨結算機構確立在結算時應優先支付的順序和各方分擔的比例。根據最新的《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期貨結算機構應該對不同類型的交易參與者進行區分,設定相應的支應順序和分擔比例。例如,規則可能指定優先支付投資者的倉位盈虧,並在此之後支付相關費用、手續費及應付款項。同時,規則還應該規定金融機構、期貨公司等的債務分擔比例,以確定在結算過程中每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益。詳細的規則和程序則根據每個國家或地區的法規和機構的需求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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