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第一項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的負責人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應負責的人。這些人擔負著期貨結算機構管理和運營的職責。 舉例:根據《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職位,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都可以被視為期貨結算機構的負責人。 2. 本條第二項規定了經理人的範圍,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的主管及其代理人。經理人負責日常的業務運作和管理。 舉例:在期貨結算機構中,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以及各個業務單位的主管和代理人都可以被視為經理人。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1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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