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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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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期貨結算機構之負責人,係指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
  2. 2.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及其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第一項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的負責人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應負責的人。這些人擔負著期貨結算機構管理和運營的職責。 舉例:根據《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職位,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都可以被視為期貨結算機構的負責人。 2. 本條第二項規定了經理人的範圍,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的主管及其代理人。經理人負責日常的業務運作和管理。 舉例:在期貨結算機構中,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以及各個業務單位的主管和代理人都可以被視為經理人。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1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3,30

  • 監察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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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期貨結算機構之負責人,係指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