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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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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 二、期貨交易之監視、結算、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之作業及風險控管。 三、期貨結算、交割之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四、本期貨結算機構之內部稽核。
  2. 2.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其從事前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或兼任其他部門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4條,業務人員指的是在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以下業務的人員: 1. 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的查核。 例如,期貨結算機構的業務人員可能負責審核結算會員或期貨商的財務狀況或業務運作。 2. 期貨交易的監視、結算、交割、保證金及權利金的作業和風險控管。 例如,業務人員可能負責監視期貨交易的進行情況,確保結算、交割的正確執行,並管理保證金和權利金的相關事務。 3. 期貨結算、交割的電腦作業和資訊管理。 例如,業務人員可能負責處理和管理期貨結算、交割所需的電腦作業和資訊系統。 4. 期貨結算機構的內部稽核。 例如,業務人員可能負責進行期貨結算機構內部的稽核工作,確保機構運作符合相關規則和標準。 如果期貨結算機構是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則從事上述業務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也不得兼任其他部門的職務。 參考資料: -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最後修正日期2014年6月30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15&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detail.jsp&lawID=1680&isEdited=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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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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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