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5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根據結算會員的種類制定其資格條件,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獲得核准。同時,如果有必要修正資格條件,也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和獲得核定。而制定會員種類和資格條件時,應考慮會員的資本額、財務結構、債信情況以及其他財務和業務條件。此外,該條款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的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不能有違反第28條的情況。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修正版):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047 -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修正版): https://www.fsc.gov.tw/site/f/web/dfile.jsp?id=ca6e871f-cc89-46d3-8394-a7999bb5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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