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開辦業務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 一、結算會員名冊(含會員名稱、種類等)及其符合前條所訂資格條件之證明。 二、與結算、交割、款券轉撥有關之金融與集中保管機構間之作業程序及與其所訂之契約。 三、結算機構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 四、結算會員依第十二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及依結算機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 五、結算機構、結算會員、非結算會員間有關結算、交割作業程序與所訂之契約。 六、結算、交割、監視之電腦作業得以正常運作之證明。 七、市場監視之標準、程序與異常情況處置之作業計畫。 八、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內部稽核及本結算機構內部稽核之查核計畫(含平時及例外管理)。 九、依第二十四條訂定之相關處理程序。 十、依第二十七條訂定之結算交割契約。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6條,期貨結算機構在開辦業務前需準備以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後,方可對外營業: 1. 結算會員名冊及其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證明:結算會員名冊包含會員名稱、種類等訊息,並且需提供符合前條規定資格的相關證明文件。 2. 金融與集中保管機構相關作業程序及契約:包含結算、交割、款券轉撥等相關作業程序、以及與相關機構所訂立的契約。 3. 提存賠償準備金證明:結算機構根據第十五條規定所設置的賠償準備金之證明文件。 4. 繳存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證明:結算會員根據第十二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根據結算機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的證明文件。 5. 交割、結算作業程序及契約:結算機構、結算會員、非結算會員之間相關交割、結算作業程序及所訂立的契約。 6. 電腦作業證明:證明結算、交割、監視等電腦作業可以正常運作。 7. 市場監視作業計畫:包含市場監視的標準、程序以及處理異常情況的作業計畫。 8. 查核計畫:包含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內部稽核以及本結算機構內部稽核的查核計畫,包括平時和例外管理。 9. 相關處理程序:根據第二十四條訂定的相關處理程序。 10. 結算交割契約:根據第二十七條訂定的結算交割契約。 11. 其他法規要求的文件:根據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出的其他文件。 以上資料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最新更新日期為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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