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期貨結算機構在以下情況下應事先向本會報告並獲得核准: 1、變更機構名稱。 2、變更資本額或指撥的專用營運資金。 3、變更機構的營業處所。 4、開始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5、接收其他結算機構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或者將自身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轉讓給其他結算機構。 6、進行合併或解散。 7、其他根據本法或本會規定需要先報告並獲得核准的事項。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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