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與結算會員間關於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章程或其他規章之變更。 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在以下情況下應立即向本機構申報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與結算會員關於結算交割契約的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章程或其他規章的變更。 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五、其他根據本法或經本機構規定應立即申報核備的事項。 期貨結算機構需要根據規定的情況向本機構申報並獲得核備,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和正常性。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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