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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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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期貨結算機構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全部或部分結算、交割之情事。 二、結算、交割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三、結算會員有逾時繳交或無法繳交保證金、權利金之情事。 四、結算會員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之情事。 五、期貨結算機構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受訴訟上之判決、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處分之情事。 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情事。 七、對結算會員所為之處分。 八、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九、期貨交易之監視及處理情形。 十、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結算會員入會或退會。 十二、結算保證金專戶存放機構名稱及帳號。 十三、董事會議事錄。 十四、結算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十五、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查情形。 十六、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備查之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本會申報;第五款至第十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9條,期貨結算機構在以下情況下應向本會申報備查,除非有適當的處置措施: 1. 期貨結算機構因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臨時停止全部或部分結算、交割。 2. 結算、交割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出現故障或中斷。 3. 結算會員未能按時或無法繳交保證金、權利金。 4. 結算會員未能按時交割或無法交割。 5. 期貨結算機構負責人、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受訴訟判決、成為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或依法應解除職務處分。 6.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發生本法第28條所定的情況。 7. 對結算會員的處分。 8. 根據本法第55條適用第41條的申報事項。 9. 期貨交易的監視和處理情況。 10.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仲裁或和解對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11. 結算會員的加入或退出。 12. 結算保證金專戶存放機構的名稱和帳號。 13. 董事會議事錄。 14. 結算會員財務報告的審閱結果。 15. 結算會員的財務、業務查核情況。 16. 其他根據本法或本會規定應該申報備查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第1款中第1項至第4項的事項應在事實發生的次日之前向本會申報;第5項至第10項的事項應在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的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11項至第15項的事項應按月彙報本會執行結果。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第30條第6項。 2. 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市場應行申報事項及彙報期限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16&parentpath=0,2)。 3. 證券期貨局-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全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556&parentpath=0,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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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期貨結算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