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9條,期貨結算機構在以下情況下應向本會申報備查,除非有適當的處置措施: 1. 期貨結算機構因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臨時停止全部或部分結算、交割。 2. 結算、交割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出現故障或中斷。 3. 結算會員未能按時或無法繳交保證金、權利金。 4. 結算會員未能按時交割或無法交割。 5. 期貨結算機構負責人、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受訴訟判決、成為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或依法應解除職務處分。 6.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發生本法第28條所定的情況。 7. 對結算會員的處分。 8. 根據本法第55條適用第41條的申報事項。 9. 期貨交易的監視和處理情況。 10.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仲裁或和解對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11. 結算會員的加入或退出。 12. 結算保證金專戶存放機構的名稱和帳號。 13. 董事會議事錄。 14. 結算會員財務報告的審閱結果。 15. 結算會員的財務、業務查核情況。 16. 其他根據本法或本會規定應該申報備查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第1款中第1項至第4項的事項應在事實發生的次日之前向本會申報;第5項至第10項的事項應在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的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11項至第15項的事項應按月彙報本會執行結果。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第30條第6項。 2. 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市場應行申報事項及彙報期限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16&parentpath=0,2)。 3. 證券期貨局-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全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556&parentpath=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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