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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41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期貨商之契約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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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1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在終止期貨商之契約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備案。這意味著當期貨交易所終止與期貨商的契約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報文件,並讓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案。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期貨交易所的終止措施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以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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