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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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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期貨商之契約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1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在終止期貨商之契約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備案。這意味著當期貨交易所終止與期貨商的契約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報文件,並讓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案。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期貨交易所的終止措施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以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期貨商之契約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為使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發揮自律功能,並避免主管機關之過度介入,有關期貨交易所依地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期貨商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僅須申報主管機關備查,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為使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發揮自律功能,並避免主管機關之過度介入,有關期貨交易所依地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期貨商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僅須申報主管機關備查,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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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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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期貨商之契約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