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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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業務許可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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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0條,在期貨交易契約中,除了根據契約的事項終止之外,若契約的當事人之一方解散、業務許可被撤銷或歇業,也可以導致契約終止。 範例:例如,如果兩個當事人簽訂了期貨交易契約,但其中一方的業務許可被撤銷,根據這條法律規定,契約可以因此終止。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業務許可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立法理由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期貨交易所之業務許可亦得被撤銷。故有關前條契約之終止,若期交所之業務許可被撤銷時亦應可終止契約。
- 撤銷名詞
(0860304 制定)
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期貨交易所之業務許可亦得被撤銷。故有關前條契約之終止,若期交所之業務許可被撤銷時亦應可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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