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42 條
期貨商依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交易,有了結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2條規定,若期貨商依照第40條的規定終止契約,或者被停止交易,則對於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有了結束之義務。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最新的《期貨交易法》修正法案草案(民國107年6月15日)中提及了期貨交易商有結束交易的義務,當期貨交易商依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這是為了保障交易市場的穩定和交易參與者的權益。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期貨商因違規行為而被監管機構停止交易,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2條,該期貨商仍然需要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上所進行的交易有結束之義務,以確保交易正常進行並保護交易參與者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