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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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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依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交易,有了結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2條規定,若期貨商依照第40條的規定終止契約,或者被停止交易,則對於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有了結束之義務。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最新的《期貨交易法》修正法案草案(民國107年6月15日)中提及了期貨交易商有結束交易的義務,當期貨交易商依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這是為了保障交易市場的穩定和交易參與者的權益。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期貨商因違規行為而被監管機構停止交易,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2條,該期貨商仍然需要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上所進行的交易有結束之義務,以確保交易正常進行並保護交易參與者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依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交易,有了結之義務。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明定期貨商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交易,有了結之義務,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保護交易人權益。

  • 第四十條條文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明定期貨商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交易,有了結之義務,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保護交易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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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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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42 條規定:「期貨商依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交易,有了結之義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