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43 條
- 1.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 2.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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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3條,主管機關有權命令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在分派盈餘時,除了按照法定盈餘公積的要求外,還應留出一定比率的特別盈餘公積。具體的特別盈餘公積比率則由主管機關根據該期貨交易所的盈餘狀況進行指定。 這意味著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分派盈餘時,除了必須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還需要額外提取一定比例的特別盈餘公積。該特別盈餘公積的比率會由主管機關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盈餘情況來指定。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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